2011年11月11日星期五

2995 - 居留要做實際行動

交趾公堂處理第三宗外傭居留權禮法覆核,裁定申請人敗訴。
裁判官林某指出申請人先要證明打算永久留交趾居住,再要做實際行動表明以交趾為唯一住處,才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中「永久居交」的條件。他又指出雖然申請人在交趾有社交圈子,公餘時積極參與宗教活動,及斷絕與原居地連繫,但不等於實際行動以證明有長期留交趾的生計,而申請人的兒子曾多次離開交趾,最後一次入境為建安八年,連續居留不足七年。
交趾政權歡迎裁決,盧植門生張某認為判決反映大多數外傭不符合居留資格。

「報告!裁判官林某裁定第三宗外傭居留權禮法覆核申請人敗訴!」
「在下相信交趾公堂有能力解決禮法爭議,無須釋法。」
「居留權是嚴肅而影響深遠的事情,不應輕易轉換國籍,而申請人要做實際行動表明以交趾為唯一住處,否則不符合《基本法》的條件,第三宗外傭居留權禮法覆核申請人未有足夠證明自己打算永久在交趾居住,申請人和其兒子都未符合規定,裁判官林某裁定申請人敗訴是必然的事。可恨社會上有意見認為應提請南蠻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威脅既有的儒家思想,而裁決反映交趾公堂有能力處理禮法爭議,無須提請南蠻人大常委會釋法!」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