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8日星期日

6432 - 九人監禁唯一選項

九人於前年八月十八發起「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長毛監禁十八個月,傳播機構黎某及李倬監禁十二個月,區昂監禁十個月,何華監禁八個月,吳雯及何禮監禁十二個月、緩刑兩年,李景監禁十一個月、緩刑兩年,梁誠監禁八個月、緩刑一年。
判官胡某指出公堂一向會以罰款或守行為方式處理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案件,但該等案件與建安二十三年的社會動盪並不相同。公堂認同裁判官「借鏡」黃某建安十八年衝入衙門的案例沒做錯,將黃案局限於涉暴力的非法集結亦不合理,認為公堂沒裁定案情不涉暴力便毋須判處阻嚇式刑罰,交趾自建安二十三年六月持續經歷暴力,並可從保護大眾、發出譴責和阻嚇信息等作本案判刑的考慮。當日的遊行和平,但認為交趾經歷建安二十三年的社會動盪後,大型示威本身會招致暴力風險,當時護衛人員更因擔心遊行會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才選擇不在現場出現,以防示威者有藉口引發衝突。護衛人員已反對遊行,甚至解釋當中的風險,眾被告仍繼續組織遊行,有知名人士身處隊頭引領群眾,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力,而當日的遊行規模龐大和持久,有關行為和情況均屬加刑因素,即時監禁屬唯一選項。

公堂又向八月下旬未經批准集結判刑,黎某監禁八個月,楊森監禁八個月、緩刑十二個月,李倬監禁六個月。楊森將考慮上訴。
判官胡某指出楊李二人基於自己政治信念或訴求,故沒表現出悔意或承認犯錯,強調判刑時不會考慮兩人政治理念,亦不同意辯方求情提及三名被告與當天其他遊行者無別,因三人知名度高、易於辨認,示威者亦是跟隨他們的步伐。公民抗命概念獲交趾各級公堂認可,但交趾不會衡量被告因其所擁護信念而犯案是否值得,只會將該信念當成犯案動機考慮,而就該動機在判刑時給予多少比重,須按案情定奪。

交趾一公營村落發生嚴重火災,六十歲戶主向外求救,回家救火時受重傷,長女當場死亡,妻子、幼女及孫女送院後不治,女婿當時不在場。約一百八十名住戶需疏散。

交趾新增十七宗新型肺炎確診個案,包括六宗本地個案及十一宗輸入個案。

異族當局控告馳道事故的工程公司李某等四人,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名。

「公堂真不像話,指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交趾是南蠻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列明交趾實行司法獨立,而九人於前年八月十八發起『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傳播機構黎某等人分別被處監禁及緩刑,引起關注。判官胡某指出公堂一向會以罰款或守行為方式處理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案件,但案件與建安二十三年的事件不相同,而案件時社會受暴力威脅,護衛人員認為和平集會可能會被暴力份子騎劫,反對遊行,但眾被告仍繼續組織遊行,故即時監禁屬唯一選項,否認有政治考慮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