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6日星期六

6634 - 終院裁決共同犯罪

終審法院對前年七月廿八暴動罪的三人和建安二十年暴動罪的盧某的上訴作裁決。
判辭指出「共同目的」概念不適用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定罪元素,是被告有否「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證明被告「共同犯罪」的同時,已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故認為兩項元素重疊,亦可能造成混淆;而且「共同犯罪」原則亦增加控方舉證各被告有事前協議的「不必要責任」,故裁定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控告在暴動期間發生的其他嚴重罪行。而並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能被視作主犯,惟若被告有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該非法集結或暴動發生,不論身處現場與否,均可按「從犯原則」起訴,刑罰可與主犯相同。就算相關罪案在起訴時沒有或尚未發生,亦能以「不完整罪行」起訴。「主腦」、提供物資、網上宣傳等角色,可以煽動暴動或非法集結罪起訴。現有法例不存在律政司在審訊時指稱的「空白」,依賴「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原則,足以「全面確保」公共秩序。「僅僅在場」不招致刑責,但若被告身處現場並以說話、標記或行動給予暴動或非法集結者鼓勵,亦可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參與者,可循「從犯罪行」定罪。
前年案件的被告之一湯某認為「未至於振臂高呼」,但亦「鬆一口氣」。
盧某的定罪上訴則被駁回,判辭指出暴動罪毋須證明暴動者有「共同目的」。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某認為,裁決對控方及公堂提供「實用的指引」。

「交趾百姓是不好欺的,終審法院的裁決釐清非法集結與暴動罪的定義。」
「交趾是南蠻不可分離的部分,交獨活動威脅南蠻當局的執政權力,前年發生多宗暴動案件,部分案件仍排期審訊。終審法院對前年七月廿八暴動罪的三人和建安二十年暴動罪的盧某的上訴作裁決,裁定『共同目的』概念不適用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而若被告有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該非法集結或暴動發生,不論身處現場與否,均可按『從犯原則』起訴,刑罰可與主犯相同,『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原則已足夠全面確保公眾秩序,上訴勝訴的湯某鬆一口氣,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某認為有助釐清檢控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