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1966 - 在囚人士納入選民

交趾政權修訂《論壇條例》,準備將在囚人士納入修訂之選民範圍內,當中有三個選民資格方案,包括讓所有在囚人士皆有投票權,取消被判刑超過某個年限人物的投票權等,又提出多項選舉安排的建議。
論壇成員大多支持所有在囚人士皆有投票權。

「興漢,交趾政權修訂《論壇條例》,準備將在囚人士納入選民範圍內。」
「子江,《論壇條例》被裁定剝奪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交趾政權提出修訂,將交趾戶籍的在囚人士納入選民範圍是必然的事,而他們也是交趾百姓的一部份,所有在囚人士皆應享有投票權,不應再設限制。」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