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星期日

2191 - 種族條例不符公約

朝廷指出交趾的《種族歧視條例》未清楚界定言語上間接歧視的定義,以及沒有禁止涉及入境身分及國籍的歧視,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
交趾政權強調條例訂明基於國籍或入境身分的作為並不構成基於種族的作為,又指條例定下間接歧視的定義的相稱準則,與國際人權法的法理相符,但「社區組織協會」負責人指出報告表明條例不符合公約,交趾政權無法迴避,「交趾人權監察」的羅某則要求交趾政權應修例以符合公約要求。

「據情報所得,朝廷指出交趾《種族歧視條例》不符合公約要求。」
「我們怎可以讓交趾政權胡來!」
「交趾於去年通過《種族歧視條例》,原草案擬豁免交趾政權所作的歧視行為,但取消豁免的修訂案獲得通過,較原草案進步,然而仍有很多修訂空間,而條例未清楚界定言語上間接歧視的定義,沒有禁止涉及入境身分及國籍的歧視,朝廷指出條例不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要求交趾政權修例以符合要求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政權不欲百姓享有更多公民權利,《種族歧視條例》立法就是一例,我們應繼續關注政制發展,道出復興漢室的訴求,交趾百姓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