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星期三

6151 - 國安實施細則生效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定出交趾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並於晚上刊憲生效。
護衛人員可為偵查國安罪行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地方;而當有合理懷疑該處有證據、「有任何原因,會使取得手令並非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不低於助理護衛長的人員,可授權另一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和搜查地方。細則並授權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向懷疑觸犯國安罪而受調查者發出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以及限制離交趾六個月,如不遵從,裁判官須發手令將該人押交監獄扣留二十八日。
保安局長如有合理懷疑與危害國安罪相關的財產,可書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律政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充公令。如任何人知悉或懷疑財產與罪行有關,須向護衛人員披露,知情不報也犯罪,可被判罰款五萬塊錢及監禁三個月。截取及秘密監察的申請由州牧授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由州牧指定、職級不低於總指揮官級人員授權。
保安局長可授權護衛人員要求有關人等移除涉及國安的信息、限制接達該信息或平台,否則可罰款十萬塊錢及監禁一年或六個月。

新型肺炎餐館職員再有人確診,一名三十歲男廚師確診,有食客初步確診,有安老院院友出現初步確診。另有十六宗外地輸入個案。

前「交趾眾志」主席林某、秘書長黃某及成員周某於去年六月廿一包圍護衛總部,周某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林某及黃某不認罪,排期候審。

「交趾百姓是不好欺的,交趾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影響不明。」
「交趾是南蠻不可分離的部分,交獨活動威脅南蠻當局的執政權力,人大常委會制定交趾區國安法,打擊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罪行,並在交趾刊憲生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定出交趾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確保國安法在交趾可有效執行,警告百姓不要試圖危害國家安全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正面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