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

1933 - 知法犯法毫無悔意

異族公堂進行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等案件的聆訊,檢察官指摘阿扁「知法犯法,毫無悔意」,要求裁判官處以「最嚴厲處罰」,又要求對其家屬「從重量刑」,其餘被告因態度良好,檢察官要求輕判。
裁判官批評阿扁的保釋申請,但限制他出境。
在野黨主席要求阿扁面對禮法制度,又指出「我們承受所有的政治責任」。

上訴庭指裁判官馮某在審理民間傳播機構時原審判決超越刑事案件的權限,交趾政權提出上訴的內容是就各被告是否違反檢控時引用的條文,《傳信條例》中發牌制度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以禮法覆核的形式審理,裁定交趾政權上訴得直,案件須發還重審。
交趾政權歡迎裁決,但阿牛等人不滿判決,表明繼續公民抗命,會上訴至終審庭。

「萬強,異族的檢察官要求裁判官對阿扁處以『最嚴厲處罰』。」
「興漢,民間傳播機構案件須發還重審。」
「阿扁堅持自己是受到異族執政黨及南蠻當局迫害,堅拒認錯,但阿九大王並無表態,而在野黨主席表明會承受所有政治責任,異族的檢察官指出阿扁和家屬『知法犯法,毫無悔意』,與其他被告相反,要求裁判官向阿扁處以『最嚴厲處罰』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政權與阿扁大王一樣堅拒認錯,拒絕檢討傳播機構發牌制度,以至阿牛等人進行公民抗命,考驗交趾的禮法制度!」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