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3日星期六

2793 - 保留抽起廣告權利

交趾馳道公司的廣告代理商涉嫌向多間傳播機構發出警告信,指若傳播機構刊登有關交趾馳道公司的新聞稿,包括所發生的事故、負面消息等,公司可保留抽起廣告的權利。廣告公司又著廣告部職員應與探子及編輯溝通。
交趾馳道公司提及會調查事件,強調公司從不干預新聞自由,無意在事故發生時,取消預訂的廣告;而廣告公司則對此事感到歉意,收回信件內容。
交趾探子協會認為此舉未能釋除公眾疑慮,要求交趾政權展開獨立調查;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則譴責廣告公司以抽起廣告要脅傳播機構,要求交趾馳道公司調查事件,並公開交代,以確保交趾的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論壇成員鄭寶批評交趾馳道公司推卸責任,著交趾政權應調查事件。

「萬強,傳播機構被交趾馳道公司的廣告代理商威脅保留抽起廣告權利了。」
「交趾《基本法》賦予言論及新聞自由,廣告公司向傳播機構發出警告信,指若傳播機構刊登有關交趾馳道公司的新聞稿,可保留抽起廣告的權利,是挑戰交趾的言論及新聞自由,交趾探子協會等組織對此事予以譴責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馳道公司與一些大財團一樣,以巧取豪奪為經營的主要手段,而廣告事件反映交趾馳道公司並不重視社會責任,服務質素有待改善。」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