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7日星期日

6232 - 圍總部暴動囚四年

 早前被捕的四十九歲女子及二十三歲兒子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一項未經許可輸入戰略物品罪及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二十三歲男子另涉嫌宣傳交獨及散播仇恨,案件交由國安處調查。
指揮官李某指出涉案男子出售武器,並發布交獨及散播仇恨文宣,涉嫌觸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又指出在實體世界適用的法度,在流言皆適用。

護衛人員反對民間人權陣線的十月初一遊行申請,指出疫情下仍有限聚令,加上民陣於過去舉辦的集會及遊行,其間或結束後皆出現不同暴力事件,故反對。

去年六月廿六包圍護衛總部、被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的二十六歲男子,被公堂判處監禁四年。判官郭某指出公堂判刑不會考慮政治因素,亦無意為政治事件作裁決,當日大批群眾包圍護衛總部,佔據道路、堵塞出入口及塗污外牆,行為極具挑撥性及侮辱性,強調護衛總部作為重要執法機關,示威者行為衝擊法治,公堂要予以嚴重譴責。雖然被告沒使用武器、沒預謀施襲,護衛人員亦沒受傷,參與人數及暴力程度都較輕;但案發地點是護衛總部,所造成的財物及公帑損失、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程度,以及對警民關係的傷害,均加重案件嚴重性,判刑須有阻嚇力,最終判被告囚三年十個月;被告襲擊手無寸鐵的護衛人員,普通襲擊罪判囚五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另外被告曾缺席聆訊被緝捕歸案,不依期歸押罪判囚兩個月,故總刑期為四年。他又告誡「切勿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將要付出沉重代價」。

「去年六月廿六包圍護衛總部、襲擊護衛人員的男子判監四年了,活該。」
「去年發生反修例運動,部分活動涉及暴動等違法行為,去年六月廿六包圍護衛總部、被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的二十六歲男子,判官郭某指出護衛總部作為重要執法機關,包圍及破壞總部罪行嚴重,均加重案件嚴重性,判刑須有阻嚇力,最終判被告囚三年十個月,而被告襲擊手無寸鐵的護衛人員,監禁五個月,與暴動罪刑期同期執行,曾缺席聆訊被緝捕歸案,則監禁兩個月,共監禁四年。他又告誡『切勿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將要付出沉重代價』,不要因為某些政治主張進行暴力等違法行為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