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1日星期六

6287 - 不示編號違人權法

「守護孩子」陳某等五人對護衛人員在反修例活動期間,未有展示護衛編號,提出禮法覆核。
公堂裁定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認為護衛人員須展示獨有標誌,讓被護衛人員不當對待的受害者投訴。交趾政權有責任設獨立調查機制,現時投訴護衛課和監護會組成的投訴機制未能有效處理針對護衛人員的投訴。
判官周某指出《人權法》第三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和不可減損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況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公堂保護。護衛人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護衛人員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禮法行動,包括民事訴訟和私人檢控,識別護衛人員機制不應只由護衛內部程序執行。又裁定護衛長須支付八成訟費予楊某,支付全部訟費予陳某、魯某及吳某,交趾探子協會訟費待下一宗禮法覆核裁決時一併處理。
申請人歡迎裁決,認為這是「遲來的公義」。

交趾新增十二宗確診個案,包括八宗輸入個案、兩宗本地源頭不明個案,一宗為本地群組相關,一宗為輸入相關,另有十二宗初步確診個案。其中一宗源頭不明個案來自一名七十五歲婦人,曾參加跳舞場所。
衛生防護中心總監黃某認為疫情似乎明顯惡化,或出現「大反彈」,交趾政權不排除收緊社交距離措施。

書塾舉行畢業典禮,有多人在校園聚集,張示交獨標語並喊交獨口號。校方已報警,護衛人員將案件交由國家安全處處理並展開調查。

「興漢,公堂裁定護衛人員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
「交趾實施普通法制度,奉行司法獨立,而五人對護衛人員在反修例活動期間,未有展示護衛編號,提出禮法覆核。公堂裁定展開非秘密行動時,不展示識別編號或標記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判官周某指出《人權法》第三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的條文,屬絕對和不可減損的權利,無論公共緊急情況何等嚴重,上述條文保障的權利仍須受政府尊重,及受公堂保護。護衛人員須展示具某種形式、獨特的標誌,讓受害者有效地針對護衛人員的不當對待投訴和展開禮法行動,公堂又裁定勝訴的申請人可獲訟費,申請人認為這是『遲來的公義』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