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

6063 - 禁蒙面例上訴得直

交趾政權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禮法覆核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交趾政權勝訴,指出論壇與回歸前一樣,獲憲法賦予一般立法權力、受憲法規定約束,以及賦予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公堂亦可從中審視有關法例是否合憲,《基本法》本身已容許行政機關訂立緊急情況附屬法例,所以是建基於「延續性」的概念上,裁定前任皇帝時期已訂立的《緊急法》至今仍合憲;當年議會的地位沒因而被貶低,依舊為交趾的立法機關。《基本法》已預期全國人大和政府因應各種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制定不同應對措施,當中包括第五十六(二)條容許州牧制定緊急情況附屬法例的條文,《基本法》的草擬者已仔細考慮相關議題,他們必然肯定《緊急法》符合《基本法》,才繼續予以保留,如果《緊急法》被裁定違憲,法度便會「留下一個重大缺口」,令州牧難以迅速、靈活和有效地作相關對應。
上訴庭提及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上訴庭表示需採納概括或廣泛的定義,無法給予詳盡解釋,而緊急法有別於普通法例,原審判官亦未能留意相關特質。州牧只能在出現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引用緊急法訂立附屬法例,其決定將受司法制度的監察,立法機關亦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廢除相關法例。
至於《禁止蒙面規例》條件,裁定禁止百姓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蒙面的條文屬合憲,但禁止百姓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蒙面,以及賦予護衛人員權力要求百姓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均屬違憲。上訴庭指出護衛人員已有足夠警權規管,亦有權解散被暴力騎劫的集結,佩戴蒙面物的行為本身並非刑事罪行;《公安條例》及《護衛條例》已賦權護衛人員可命令百姓除去蒙面物品,以表露其身分,規例的條文可構成任意干擾基本權利,牴觸法度應提供恰當保障的理念。
申請人對裁定感到失望,認為公堂對行政機關過分信任,將提出上訴。
衛生防護中心張某回應戴口罩問題,指出在人群聚集時應戴口罩,也不贊成人群聚集,而因為公共衛生原因戴口罩,並不違反《禁蒙面法》。

交趾新增十三宗新型肺炎確診個案,是近期最低。
衛生防護中心將於翌日起會逐步在檢疫中心逐步實行新安排,讓受檢疫者入住檢疫中心十日,其餘四日回家檢疫,相關人等離開檢疫中心前須驗病源,呈陰性並經醫護評估後認為合適才可回家。

護衛人員在突擊搜查期間,發現多人在酒館聚集,向六十四人發出定額罰款告票,店主羅某則被控違反「禁酒吧令」,於本月十六提堂。

「據情報所得,交趾政權就《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上訴得直。」
「我們怎可以讓違反檢疫令人士胡來!」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關乎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情況,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早前公堂原訟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牴觸基本法,交趾政權提出上訴,日前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指出論壇與回歸前一樣,獲憲法賦予一般立法權力、受憲法規定約束,以及賦予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公堂亦可從中審視有關法例是否合憲,在『延續性』的概念上,裁定前任皇帝時期已訂立的《緊急法》至今仍合憲,州牧立例受司法機構的監察,立法機關亦可亦可透過『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廢除相關法例;而《禁止蒙面規例》的禁止百姓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蒙面的條文屬合憲,禁止百姓在合法集會和遊行中蒙面不符合《基本法》,護衛人員已有足夠警權規管,亦有權解散被暴力騎劫的集結,《公安條例》及《護衛條例》已賦權護衛人員可命令百姓除去蒙面物品,有關條文牴觸法度應提供恰當保障的理念,公堂會貫徹司法獨立是必然的事。護衛人員在突擊搜查期間,發現多人在酒館聚集,向六十四人發出定額罰款告票,店主羅某則被控違反『禁酒吧令』,百姓不應在抗疫期間聚集。各地需繼續加強防疫工作,否則難以打擊病源,不利天下百姓。」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