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6083 - 梁暴動上訴被駁回

四年前夜市衝突中被判暴動罪成立、監禁六年的梁某就刑期提出上訴,黃某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盧某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駁回三人的上訴及上訴許可,指出法治為交趾成功基石,若要維護交趾所擁有的文明自由,以及確保其持續進步和發展,法治屬必不可少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四十二條指出「百姓必須守法」屬法治不可或缺的元素,法度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寧受保障,不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故公堂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屬必然選擇,以反映法度對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度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上訴庭羅列十二項原則,包括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多少;暴力程度;規模;歷時多久,是否經護衛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進行;對財物和人造成的傷害;造成威脅的嚴重性;滋擾公眾的性質和程度;對社群關係的影響;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犯案者的角色和參與程度;犯案者其間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不同案件所涉的背景和案情有差異,公堂判刑時須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刑罰。而參加者起初便以護衛人員為襲擊目標,屬有預謀犯案,梁某不能辯稱是預料之外,即使其本意為保護本土文化,他當日的行為亦與其理念不成比例,判刑並非過重。
集結者作出危害公眾安寧行為的「共同目的」,可以是合法或非法,甚至沒有其他目的下,純粹為破壞公眾安寧。「共同目的」並非代表動機,控方毋須為證明「共同目的」而提供事前計劃或協議等證據,公堂在大部分情況下,可從該群集結者的實際作為推論。

十間提供裝修服務的承辦商在一公營村落的裝修合約中,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被裁定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分別判罰款十三萬塊錢至七十四萬,合共三百九十七萬塊錢。
判辭指出審裁處以透明、科學化的方式計算罰款額,有助阻嚇反競爭行為。

護衛人員駁回職工盟就勞動節遊行的上訴。

南蠻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舉行,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五月廿二召開。
政協全國委員會則建議三次會議於五月廿一召開。

「據情報所得,被判暴動罪的梁某等人上訴被駁回。」
「四年前發生嚴重衝突,其中梁某等人被裁定暴動罪成立,監禁六年不等,日前梁某等人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指出法治為交趾成功基石,包括百姓必須守法,法度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寧受保障,不被暴力衝擊,公堂會對干犯暴動罪的人處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屬必然選擇,法度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又列出十二項原則,犯案者的理念並非求情理由,公堂會按實際情況判刑,不考慮政治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如交趾政權堅拒正面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