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星期二

1992 - 囚犯投票權未定案

交趾政權提出囚犯投票權的方案,分為三個方案。
第一是列明干犯選舉法例和防賄條例者不准投票,其他則容許;第二是以刑期長短區分,例如十年或以上在囚者投票資格被取消;第三是當重囚者在服刑期最後幾年,可以恢復投票權利。
林鼠指出交趾政權暫時未有定案,又會盡快恢復被羈押而未定罪人士的投票權。

「林鼠那廝指出囚犯投票權未有定案!」
「交趾百姓是不好欺的,交趾應盡快先恢復未定罪的被羈押者的投票權。」
「交趾公堂裁定囚犯有投票權,交趾政權提交三個方案給公眾諮詢,故此林鼠強調交趾政權暫時未有定案,並先恢復被羈押而未定罪人士的投票權。而囚犯的投票權具有爭議性,須進行討論,不能像政改方案那樣一拖再拖!」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