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7日星期六

2919 - 完全支持加冠書生

舊書塾加冠書生及校友舉行集會,「抗議校方殺害自由」,約有四十人發言,發言的與會者批評現在舊書塾重視自由的程度不及桓帝、靈帝時期,有加冠書生指出「自由」和「集會」在南蠻都是「敏感詞」,參與集會是奇蹟,有人批評校長徐某進行政治獻媚,要求他向護衛人員追討責任,捍衛自主與自由。
校長徐某強調完全支持懷疑被非法禁錮的加冠書生李某,又強調書塾自由開放多元文化沒有失去,故此不會參與默哀儀式,被予以噓聲。
集會結束後,二百多名加冠書生赴護衛站崗抗議對方濫用權力。

論壇成員涂慎批評交趾狀師會會長何某曲解《公安條例》,指出第六條是在遊行集會出現突發情況,給予護衛人員權力控制場面,即使有設立保安區的權力,亦必須要顧及《基本法》保障的集會權利及人身自由。

南蠻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就「國家豁免權」的釋法,法工會主席李某指出國家豁免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建基於國家主權和平等的原則,直接關係到一國與外國國家的關係和該國對外政策的實施,直接涉及國家的對外關係和利益,各國都按照本國國情需要和對外政策,採用符合本國利益的國家豁免制度。因此,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屬於交趾《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外交事務」。他又指出根據同一條,南蠻當局有權決定在交趾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當局決定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行為體現了國家主權,是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交趾公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因此,交趾,包括交趾公堂,必須遵循南蠻當局決定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而「我國實行的國家豁免規則是,我國法院不管轄、實踐中也從未處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同時,我國也不接受外國法院對以我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我國國家財產的案件享有管轄權」。釋法決定交趾沿用南蠻當局實施的絕對國家豁免權規定。

「舊書塾校長徐某心裡有鬼,強調完全支持加冠書生李某。」
「舊書塾一百周年慶典本來是值得慶祝的事,但當日護衛人員興師護駕,有加冠書生更懷疑被非法禁錮,加冠書生及校友不滿當日安排損害自由之價值,校長徐某強調完全支持懷疑被非法禁錮的加冠書生李某,又強調書塾自由開放多元文化沒有失去,故此不會參與默哀儀式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在自由等核心價值不斷受威脅,交趾政權並不像終審庭尊重儒家思想,終審庭在面對劉璋軍欠債案中,就『國家豁免權』提請南蠻人大常委會釋法,釋法安排是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進行,符合法度要求,護衛人員卻在當日保安安排涉嫌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不尊重儒家思想!」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