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3762 - 援助金案終審勝訴

一名於建安九年移居交趾的中年婦人在丈夫翌日離世後,無家可歸,要住在露宿者庇護中心,靠打散工生活,因她在交趾定居未滿七年,申請援助金被拒,於四年前申請禮法覆核,在原審及上訴時均敗訴,但她繼續上訴至終審庭。
終審庭五名判官一致裁定申請人勝訴,判官李某指出單程證政策設立原意是讓南蠻交趾跨境家庭一家團聚,政策對交趾人口構成帶來巨大影響,單程證來交趾人士更佔建安元年至五年間人口增長的九成三,而這批人中有一半是十八歲以下兒童,其餘大部分為家庭主婦;交趾的社會保障系統理應配合此政策,為有需要的新來交趾家庭提供基本需要,故將居留限制由滿一年增至七年是「完全不合理」。他又指出當局於建安五年至六年年度的援助金總支出為一百四十四億塊錢,當中涉及新來交趾人士的支出佔約十七億塊錢(一成二),但當中有逾半、即九億六千四百萬塊錢是涉及十八歲以下新來交趾兒童,即無論居交趾限制是一年或七年,當局都要支付相關援助金;餘下七億六千四百萬塊錢,只佔援助金支出總額很小部分(約二十分之一)。他指出七年限制目的是維持社會保障系統的可持續性,而非「慳得幾多得幾多」,故此交趾政權提出的理據不成立,政策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交趾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交趾居民」泛指所有居民包括新移民,無分是否居交趾滿七年,勒令交趾政權還原成年人申領援助金資格為來交趾滿一年。判辭指出除了援助金,社會福利署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包括家庭及老人服務等,是否能被納入《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述的「社會福利」仍有爭論空間,不應視判辭為普遍的準則,作出相關推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傳指出上述政策在過去九年以來,社會福利署亦有行使酌情權,批出約一萬四千萬宗申請,「並非鐵板一塊」,又指出判辭是針對及局限於援助金,相信裁決不會影響其他福利申請安排。
州牧梁仇指出交趾政權將全面評估判決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相關部門正研究判辭,了解不論在援助金或其他福利問題會有甚麼影響。
律政司司長袁富則指出「絕對尊重」終院判決,著百姓放心,「會盡量、盡量、盡量不會胡亂釋法」。

論壇成員葉留擔心裁決會吸引更多居交趾未滿七年新移民領取援助金,對交趾政權長遠增加財政負擔。交趾商人促請修訂法度,堵塞援助金漏洞。
梁秀尊重裁決,但擔心可能影響福利和公屋政策,要求交趾政權解釋裁決的影響以及提出解決辦法,何禮則認為裁決是約束交趾政權,有深遠意義。
李倬認為居交趾年期限制與申領援助金人數沒直接關係,相信同類安排不易延伸至其他福利範疇。馮本相信裁決對交趾政權財政影響不大,因可經加強審查、協助援助金人士就業等,令新移民自力更生,毋須領取援助金。

州牧梁仇赴蠻都述職,另外陳堅、蘇橋、張才則稍後隨行與當局交流。
南蠻政治局常委張某強調「當局對交趾建安二十、二十一年的政改是真心實意」。
國務院總理李某則指出在國際經濟環境複雜多變的情勢下,交趾要「努力保持競爭力」。
盧植門生鍾輝發現交趾百姓對交趾前途和一國兩制的信心淨值跌至正七分,其中對交趾前途的信心淨值更是建安七年六月後新低,相信與政改有關。

兩名社會民主連線成員於年初審議財政預算案阻礙論壇成員返回議事廳,分別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及三千塊錢。裁判官同意兩人動機是為交趾人爭取權益,但用錯方法。

「父親,甚麼是合理?」
「《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指出『交趾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交趾具有完善的禮法制度,確保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勢力或民意因素影響。終審庭按普通法原則詮釋『交趾居民』為所有交趾居民,包括新移民在內,交趾政權提出節省開支為理據,但援助金是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基本需要,申請年期限制是維持社會保障系統的可持續性,並非以節省開支為目的。而新移民申領援助金之金額為整體之一成二,未滿十八歲的新移民佔新移民部份之多數,當局都要支付相關援助金,所節省的金額不足以界定為凌駕性公眾利益,故此一致裁定申請人勝訴,新來交趾人士申領援助金居留限制由一年增至七年是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勒令交趾政權須還原成年人申領援助金資格為來交趾滿一年,又指出裁決只適用於本案針對的援助金制度,不應視判辭為普遍的準則,也非要否定援助金的審查制度,申請人仍須經過資產審查方可領取援助金。交趾政權尊重裁決,相信裁決不會影響其他福利申請安排,無須釋法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制發展便是一例,交趾百姓對交趾前途的信心淨值更跌至建安七年以來最低,而交趾政權未有足夠有效措施遏止濫用援助金的情況,交趾政權應以符合《基本法》的方式修改法度,加強資產審查等措施,避免有心人濫用福利,否則不利交趾社會共融,族群分化情況勢必日益嚴重。我們應於十四日後參加上衙門行動,道出復興漢室的訴求,交趾百姓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