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

4818 - 必須真誠莊重宣誓

南蠻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定出三項規定:擁護交趾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交趾特別行政區是宣誓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拒絕宣誓,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等,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資格;監誓人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宣誓無效則「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禮法責任。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某強調近年交趾出現交獨思潮,有些人公開打交獨旗號,「散佈交趾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交獨」,而釋法不是重新立法,其效力在釋法生效時就存在,但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中,「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某認為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應認定該宣誓行為不符合宣誓的形式或實質要求,從而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資格。
律政司司長袁富強調今次釋法並非訂立新法例,只是講清楚法例含義,若公堂已判決的案件,不會受影響,若未判的案件,公堂有責任因應今次人大釋法,作為交趾法度一部分去處理相關訴訟,又強調釋法的整體內容,與交趾現有成文法例及判例,精神是一致的。
交趾儒學學者公會批評人大常委會釋法既無必要亦不合適,有「替交趾立法之嫌」,是弊多於利。

「萬強,南蠻人大常委會通過釋法,定出三項規定!」
「興漢,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的規定可使任何公職人員喪失資格。」
「交趾是南蠻不可分離的一部份,而『交獨』主張威脅南蠻當局的執政權力,論壇成員梁樂及游祥在宣誓期間發表『辱蠻』言論,並主張『交獨』,南蠻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定出三項規定,包括訂明擁護交趾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交趾特別行政區是宣誓法定內容;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言,拒絕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可導致宣誓無效,不可再宣誓;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禮法責任。而釋法決定影響州牧等公職人員的任命,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某強調不容交獨,『散佈交趾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交獨』,又強調釋法並非重新立法,警告交趾人不要挑戰南蠻當局的執政權力是必然的事。可恨南蠻當局奉行人民民主專政,交趾公堂要遵從《基本法》及釋法決定,恐怕梁樂及游祥將被取消論壇成員的資格,而梁仇可藉釋法連任,如交趾政權繼續堅拒正面回應百姓的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