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

4826 - 梁游喪失議員資格

公堂就梁仇及袁富向梁樂及游祥宣誓問題提出之禮法覆核頒佈裁決,判官區某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論壇成員須於當選後及就職前盡快宣誓,而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藉此表達宣誓者會憑著良知、忠誠和如實地履行其職務,宣誓是為了向政權和政府表達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若有論壇成員宣誓時改動誓辭形式和內容,乃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將導致其宣誓無效。
他指出梁游二人於十月十二宣誓時,客觀及清楚地顯示他們拒絕依照《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論壇誓言,亦顯示他們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及「一國」的重要,而「一國兩制」是建立交趾特區的基石,裁定梁游二人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而梁游二人於宣誓時尚未就職,其當時的言行不應被視作是行使職權時的言論,故不受《基本法》第七十七條保障,裁決梁游二人敗訴。
他強調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裁決,無論是《宣誓及聲明條例》或人大釋法的內容,均無明確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事實上公堂就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具有最終決定權,而《基本法》是高於論壇的小憲法,「不干預原則」無禁止公堂裁斷議員宣誓是否合憲。
他又頒出禁制令,禁止梁游二人以論壇成員身份行事,並聲明他們自十月十二起已離任其議員職位。
區某又裁定論壇主席敗訴,主席無權為梁游二人再次監誓,論壇主席須支付州牧及律政司司長五分一訟費,其餘五分四訟費由梁游二人支付。

梁仇歡迎裁決,將研究判辭,以決定下一步「後續行動」。
梁匡則尊重公堂裁決,認為公堂裁決可以釐清主席權力,會要求二人幾日內收拾物品,離開論壇,秘書處亦會詳細研究判辭後,追討議員酬金及預支營運基金。
梁樂表明會提出上訴,並就裁決申請禁制令,試圖禁止議席懸空,又強調今次「只會是開始,而不會是結束」,他們會奮戰到底。

「我不明白為何公堂裁定梁游二人喪失議員資格!」
「梁樂及游祥在論壇宣誓時故意改動誓辭,導致宣誓無效,梁仇及袁富申請禮法覆核,禁止二人再宣誓,更引發人大常委會釋法,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南蠻交趾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南蠻交趾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宣誓人須按照法定的誓詞進行宣誓,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將喪失相關公職的資格,判官區某裁定梁仇及袁富勝訴,梁樂及游祥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宣誓事件便是一例,如今南蠻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勢必影響日後包括州牧在內的公職人員的宣誓,梁仇有更大機會連任,故此梁樂表明會提出上訴,不容梁仇等人任意詮釋《基本法》!」
「興漢說得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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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人物

梁樂(頌恆)
青年新政召集人,主張「交蠻區隔」、交趾民族自決等訴求,與本土民主前線等本土派組織組成「交趾合一」聯盟,於建安二十年代替被取消資格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參選,當選論壇成員。因宣誓時故意改動誓詞,拒絕宣誓,被公堂取消論壇成員資格。

游祥(蕙禎)
青年新政成員,於建安十九年參選鄉紳選舉狙擊梁芳失敗,翌年代表「交趾合一」聯盟參選論壇選舉,並擊敗黃才,當選論壇成員。因宣誓時故意改動誓詞,拒絕宣誓,被公堂取消論壇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