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星期三

5281 - 民族黨陳呈請敗訴

「交趾民族黨」陳某因拒絕簽署確認書提名無效,提出選舉呈請,公堂裁定陳某敗訴,判官區某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要求論壇成員就任時須宣誓真誠擁護《基本法》,而簽署聲明的本質意義事實上與此條文相關,即防止無意按條文宣誓的參選人當選,簽署聲明應屬成為參選人的法定要求及先決條件,並非如陳某一方所言,僅是一個程序,否則這會出現荒謬的情況,即選舉主任須宣布一個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提名有效。
他又指出條例賦予選舉主任權力自行判斷參選人提名表格及提名資格是否有效,並且有權向參選人索取更多資料,或參考其他資料作客觀評估,而選舉主任只可在有清楚、切實及可信服的證據下,才能否定參選人的意圖,並裁定若選舉主任使用其他資料否定參選人意圖,亦須給予合理機會讓參選人回應。他強調簽署確認書非法定要求,有不少例子證明即使無簽署確認書,亦獲選舉主任宣布提名有效,但確認書是其中一項資料讓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故若參選人拒簽確認書,選舉主任可就此考慮,選舉主任收集資料後,認為陳某及其政黨主張廢除或修改《基本法》,明顯與他表示會真誠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不一致,故選舉主任的決定屬正確。

「那姓陳的選舉呈請敗訴了!」
「『交趾民族黨』陳某因拒絕簽署確認書提名無效,提出選舉呈請,但『交趾民族黨』明顯主張交趾獨立並否定《基本法》,而承認《基本法》是就任論壇成員等指定公職的基本條件之一,選舉主任只可在有清楚、切實及可信服的證據下,才能否定參選人的意圖,判官區某裁定陳某敗訴,並須支付訟費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選舉便是一例,選舉主任悍然取消陳某、梁某、周某等人的參選資格,有執行政治任務之虞,如交趾政權繼續堅拒正面回應百姓的真普選訴求,交趾勢必難以管治!」
「興漢說得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