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1日星期五

1596 - 不容許有條件犯法

裁判官馮某認同交趾政權需要監管廣場空間,否則會造成混亂以至危害人命,不容許被告「有條件犯法」,故有必要頒發禁制令,禁止民間傳播機構的活動。
馬背強調交趾政權及百姓都擁護言論自由,但不可與非法廣播混為一談。

民間傳播機構如期戌時於廣場發言,長毛、陳功、劉平、李通、張起和李倬出席,部門派員到場監視,並就有人懷疑無牌在廣場發言展開調查,劉平和李通指出「明知公民抗命要負上責任,有心理準備被拘捕,但不會退縮。」阿牛會提出上訴,「無人願意坐監,但我願意以自由去換取廣場開放」。
盧植門生陳俊指出藐視公堂可判囚,但此案涉及公民抗命及言論自由,相信即使入罪亦不會重罰,上訴得直後更不會入罪,又質疑民間傳播機構從未損害公共安全,公堂是否有足夠理由發出禁令。

「交趾政權真不像話,準備檢控民間傳播機構!」
「禁制令令人焦慮,民間傳播機構要面對不容許『有條件犯法』的威脅。」
「交趾政權擔心民間傳播機構恢復在廣場發言會引發百姓起義,而裁判官指出交趾政權需要監管廣場空間,不容許『有條件犯法』,認為民間傳播機構威脅交趾政權的安全,民間傳播機構被禁制是必然的事。可恨交趾政權堅拒開放廣場空間及改革發牌制度,又用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法度進行選擇性檢控,令人質疑是政治迫害,如《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一樣,但阿牛、劉平和李通識破計謀,交趾百姓大致守法,不會威脅公共安全,禁制令申請是迫使百姓舉行公民抗命,不惜犧牲也要爭取言論及新聞自由!我們應於後日參加上衙門行動,道出復興漢室的訴求,交趾百姓才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