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星期三

3503 - 有普選須履行公約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峰回應人大代表譚某就普選的言論,指出回歸前有關條文獲豁免,是由於當時交趾仍未有普選,若交趾有普選,除要符合《基本法》,亦須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若日後引入普選制度,可能要合符當時簽署的條款」。
交趾人權監察則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五條訂明公民的完整選舉權須受保障,條文訂明「在真正定期之選舉投票及被選」,字面上已表明被選權也納入保障,批評譚某「近乎憑空所作的解釋」令人側目。
資深儒學學者吳雯指出交趾即有普選時,便不能違反「公約」規定,又指出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從來都包括被選及提名權,「三合一」地討論。

「報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峰指出交趾若有普選,須符合基本法及公約!」
「保皇,南蠻人大常委會決定交趾可以於建安二十一年普選州牧,但當局不欲交趾推行普選,故此勇士喬某要求不能選出對抗當局的州牧是底線,人大代表譚某更強調公約沒有提及被選舉權要普及而平等,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周峰指出若交趾有普選,除要符合《基本法》,亦須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即須符合普及而平等是必然的事。可恨州牧並非由普選產生,交趾政權無須向百姓問責,政改便是一例,恐怕人大代表譚某『近乎憑空所作的解釋』並非胡說,而是當局的預想,但交趾人權監察、吳雯識破計謀,選舉權、提名權及被選舉權皆須普及而平等,否則不能稱為普選,若交趾政權堅拒推行普選,恐怕『佔領市集』無可避免!我們應爭取交趾於建安二十一年及二十四年落實終極普選,交趾百姓才有希望!」